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通知通告 / 正文

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有效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人防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到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人防工程。未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已经投入使用的,使用单位须于2022年12月31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二、租赁使用人防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出租给其他单位实际使用的,人防工程备案单位应当与实际使用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人防工程实际使用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或者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原备案的人防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三、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要有明显的人防工程标识,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标准》(DB61/T2006-2021),人防停车位要按规定在实地标注人防标识,并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使用单位应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运行负主体责任,并严格遵守安全使用相关法律规定。

四、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使用用途、使用规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提前30日向人防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换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或使用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等应同时移交。未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转租人防工程或转让人防工程使用权。

五、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降低其防护能力,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改造后的人防工程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人防工程平时开发使用备案登记手续。

六、人防工程内车位配建、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租用人防车位的,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使用人明确约定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和管理责任,租赁车位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使用人应按照约定处置充电设施。

七、既有人防工程内车位需增设充电设施的,原则上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向供电部门提出充电设施电力配套需求和用电申请,计量表箱相对集中设置,并做好政策处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八、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设施设备正常启闭,便于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充电设施电力线路不得从人防专用配电箱(柜)中引接,应沿预留管道或桥架铺设。严禁在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隔墙上穿墙打洞,严禁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

九、充电设施安装完成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将充电设施安装申请资料、安装施工单位资料、线缆在人防工程内走向布置及充电设施固定照片、带充电桩的车位照片等资料留存备查,并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要求向属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备。

十、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表;

(二)使用单位营业执照(个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六)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书》。

十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年审时使用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副本);

(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三)使用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四)人防工程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影像资料。

十二、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制定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和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专人负责维护和安全管理,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悬挂在人防工程醒目位置。

十三、使用单位对人防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年度审验中发现指出的问题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 

十四、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在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期。

十五、对未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擅自使用人防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十六、如遇有战争、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重大事件时,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十七、示范区、杨陵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监督检查。杨陵区人防办每季度向示范区人防办上报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登记统计表。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是加强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证人防工程战时效能的重要措施。各工程使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申请书.doc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doc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赁使用合同》.doc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doc

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责任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