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治理工作,维护城市形象,便利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流动商贩临时摊群点设置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商贩临时摊群点(以下简称临时便民市场),是指由城管部门划定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设置,位置相对固定,摊贩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销售物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
第四条 临时便民市场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管理规范、方便群众、疏堵结合、城市有序、繁荣市场”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临时便民市场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临时便民市场选址、建设、服务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是临时便民市场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划定区域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生态、卫生、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临时便民市场的监管工作。
杨陵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临时便民市场选址、设置、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区城市管理严禁区禁止设置临时便民市场。严禁区主要包括城市交通主干道、党政机关驻地、城区主要旅游景点、大型广场、加油加气站等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单位周边区域。
全区城市管理严控区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应当以充分利用待建空地、闲置厂房、断头路等空闲场地设置为主,原则上不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确需设置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严控区主要包括交通次干道、一般旅游景点和休闲广场周边。
全区城市管理疏导区(是指严禁区、严控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内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应符合本规定和城市环境容貌秩序管理标准,不堵塞交通,不占压盲道、消防通道,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工作和休息。其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小学校校门外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外;
(二)距离主干道口不小于70米;
(三)距离消防栓、公交站不小于50米;
(四)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五)其他应当考虑的安全因素。
第七条 临时便民市场为公益性城市公共配套设施,所需建设资金按照示范区、杨陵区城市管理管辖区域划分,分别由示范区、杨陵区两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鼓励企业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建设临时便民市场及相关配套设施,引导流动商贩进场入室经营。
第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设置临时便民市场,应当充分听取拟设置区域周边居民、群众、摊贩代表意见建议后,提出临时便民市场具体设置意见,按照其位置所处的新老城区城市管理管辖区域,分别报示范区管委会、杨陵区政府审定。
企业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或租赁场地设置临时便民市场的,需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根据临时便民市场经营种类、保留期限、财力状况等因素,可建设水、电、货架、餐车、遮阳棚、标志牌、垃圾收集设备等必要的市场配套设施。
标志牌应当公示临时便民摊点设置位置、区域面积、经营时间、摊位数量、经营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临时便民市场根据周边环境及市民需求,可设置成昼市(全天候)、早市、夜市。
临时便民市场经营种类可分为综合类、餐饮类、瓜果类、蔬菜类等。禽畜、水产、生肉、屠宰等特殊物品不得进入临时便民摊点进行销售。
临时便民市场经营时间可根据市容影响、市民需求、经营种类、设置路段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临时便民市场建成后,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市场名称、摊位数量、经营种类等信息,接收流动商贩入场经营。
入场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摊位数量及报名人数,通过报名先后顺序、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有杨陵本地户籍或居住证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失地农民、低保户、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申请摊位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临时便民市场入场经营者确定后,城市管理部门可通过抽签等方式分配摊位,及时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备案,并将食品摊贩登记备案信息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或利用财政资金设置建设的临时便民市场,由城市管理部门委托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杨凌示范区市政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与入场经营者协商一致,可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临时便民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杨凌示范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临时便民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自觉遵守以下经营、管理规定:
(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买卖;
(二)不得随意张贴、乱拉乱接,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泼洒脏水、处置泔水,做到人走摊撤、自觉打扫区域卫生;
(三)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项目经营,不得擅自移动摊位、扩大经营面积;
(四)不得噪音扰民,不得使用音响器材推介物品、招揽顾客;
(五)不得损坏路面、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六)主动履行承诺和义务,确保经营有序、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 除上述规定外,临时便民市场食品摊贩还应遵守食品安全及以下管理规定:
(一)在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经营器具,废弃物应存放在专用加盖式容器内,不得污染周边环境;
(三)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现场制售过程应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
(四)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从业人员制售食品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五)餐饮具按规定清洗、消毒,因条件限制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六)使用清洁燃料或环保炉具,不得造成大气污染。
第十六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市政设施维护等特殊情况时,临时便民市场经营者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停止经营。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管理等原因,需要撤销临时便民市场时,城市管理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临时便民市场经营者。临时便民市场经营者应在接到撤销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按期撤离。
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撤销临时便民摊点的,应书面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便民市场管理相关制度,引导入场经营者规范、有序经营。
临时便民市场经营者违反市场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市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临时便民市场设置、管理过程中,公职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