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托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认真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陕青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协同合作的通知》(陕建金发〔2026〕10号)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青海省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区购房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购买自住住房的青海省各城市(包括西宁市、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等)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向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有与杨凌本地缴存职工同等贷款权益。贷款办理的具体资料以现行政策要求为准。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