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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初步修订完善后的《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公开征求相关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1月16日-2025年1月31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内,如对相关内容有反馈意见,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予以反馈。

来电反馈电话:029-87036906;

来函反馈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政务大厦336室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

附件: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水平,制止各种乱收费,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陕财办综〔2014〕164号),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示范区城市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类似的收费项目不得重复收取。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中临时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示范区本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示范区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示范区监督管理的项目由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区全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由杨陵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示范区自然资源、财政、发改、城管、行政审批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计费方式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具体征收标准为:

住宅50元/m2;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60元/m2。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临时建筑40元/m2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按10元/m2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部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从其规定。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按照“谁监督、谁征收、谁配套”的统筹原则,示范区及杨陵区分别负责各自征收项目的周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

第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发改、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配套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杨凌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杨管办发〔2020〕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