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平盛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杨凌示范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车辆停放场地有关规定。
我局于2019年9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杨管城管撤告字〔2019〕2号),你单位于2019年9月11日签收,且5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杨凌示范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兵涛
联系电话:029-87034054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