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陕财办税〔2020〕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石油开发费、绿化补偿费、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和省级国有资本收益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杨凌涉及绿化补偿费和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两个项目,为确保这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绿化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由缴费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许可时城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杨凌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二、户外广告设置空间使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由缴费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许可时城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杨凌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前的收入项目,收缴、清(欠)缴及退费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四、政策、业务咨询电话: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029-87034054;杨凌示范区税务局029-87036390 87038995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