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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


1.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许可申请表

2.杨陵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垃圾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3.与转运或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提交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相关设备(车辆等)的有关证件,附分类明细表清单;

7.提交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另附清单一份;

8.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杨凌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单位性质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联系人

联系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备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杨凌示范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取消,处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陕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具体审批的程序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许可申请表;

(二)杨陵区城市管理部门意见,垃圾处置去向和处置方式的证明材料(原件);

(三)与转运或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四)营业执照、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提交固定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指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提交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相关设备的有关证件,附分类明细表清单;

(七)提交专业人员配置情况说明书及相关材料,另附清单一份;

(八)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等管理制度;

(九)《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十)行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或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行政审批受理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报上级部门及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将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抄送行政审批机关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抄送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