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更好为社区居民提供精细化、精准化服务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示范区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构建宜居、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20〕1137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就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陕西省城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和移交配套设施,保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配套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相关法规、规范,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提出拟出让地块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及设置要求,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形式及移交方式。
四、新建住宅小区(居民社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应明确规定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开发建设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功能、位置及建筑规模等具体内容。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配套设施的功能,不得擅自减少配套设施的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按《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应按照《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办法》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并应当与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建设15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规划建设3000户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规划建设初级中学;规划建设10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规划建设普通高级中学。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规模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按照零星地块进行开发出让的,应根据周边区域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园)需求,统筹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期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规划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首期开发建设时与居民住宅区(居民社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未按照规定规划设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七、以居民步行5-10分钟到达幼儿园、老年服务站等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为原则,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道路网、自然地形地貌和现状居住小区等为基础,以0.5-1.2万人口为规模划定居住社区。作为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建设单位应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有关要求同步配套各类设施。
新建居住社区应规划建设一个社区综合服务站,建筑面积以800平方米为宜,设置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阅览室及党群活动中心等。
新建居住社区应规划建设一个不小于6班,建筑面积不小于22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为3-6岁幼儿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幼儿园。
新建居住社区应建设1个建筑面积不小于350平方米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膳食供应、保健康复、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
新建居住社区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置多处垃圾分类收集点,建设一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生活垃圾收集站。应建设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新建居民社区应按照不低于1车位/户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停车位以地下为主,实行人车分离,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停车位总数10%,100%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的20%应完成充电桩设置,并处于可使用状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新建居住社区至少建设一片公共活动场地(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配置健身器材、健身步道、休息座椅等设施以及沙坑等儿童娱乐设施。
新建居住社区建设一片不小于800平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配置5人制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门球等球类场地。
新建居住社区应至少建设一个不小于4000平方米的社区游园,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新建居民社区应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2‰比例且不低于50平方米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设计规范及燃气热力经营企业要求建设燃气调压站、供热站(或热交换站)等市政公用设施。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应根据社区、小区规模,统筹考虑配套建设菜市场。
八、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新建商品住宅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将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图纸及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管理使用权归属等;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需要移交管理使用权的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并注明规划用途。
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配套建设但没有约定移交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条件规定的使用用途管理、使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用途。
十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应按照绿色社区的有关要求,推进社区配套基础设施绿色化,采用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材料,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举措落实海绵化建设指标,减少硬质铺装场地;提高社区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安防系统智能化建设。
十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民社区)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绿色建筑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要明示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在办理规划许可时审查有关绿色建筑要求。
十三、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消防安全、市政公用、社区服务等设施,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变更为经营性配套设施。
十四、配套设施应进行简易装修,能满足基本使用需求后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1个月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并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十五、示范区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卫生健康、教育、体育、电力、通讯、水务、工业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核实)、移交、管理和使用。
十六、对规划确定应建设配套设施而未建设,或未按时移交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该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十七、示范区自然资源、住建、教育、卫生健康、工业商务、公安、体育、城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管范围,依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位置、使用性质、规划用途,或者不按照规定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
十八、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居住社区)还应符合《杨凌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杨管办发〔2018〕23号)文件有关要求。
附件:《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凌示范区教育局
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杨凌示范区公安局
杨凌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杨凌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局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凌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