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广大购房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拟对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标准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如下:
一、调整缴存标准及缴存方式
我区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调整为按房屋建筑面积缴存;缴存方式调整为业主直接到专户银行缴存,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目前,我区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高层住宅按照总房价的3%缴存、多层住宅按照总房价的2%缴存。拟调整为:
(一)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不配电梯的)123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配电梯的)131元/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上)133元/平方米。
三、政策衔接
考虑到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诸多情况,结合我区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状,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缴存标准并行,过渡期满后,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意见反馈方式及期限
意见反馈邮箱:85152839@qq.com;
意见反馈电话:029-87036577;
意见反馈日期自2021年1月25日至1月29日。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