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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调整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的意见

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广大购房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及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印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09〕129号)的有关规定,拟对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标准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如下:

一、调整缴存标准及缴存方式

我区新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调整为按房屋建筑面积缴存;缴存方式调整为业主直接到专户银行缴存,开发企业不再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目前,我区现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高层住宅按照总房价的3%缴存、多层住宅按照总房价的2%缴存。拟调整为:

(一)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不配电梯的)123元/平方米;

(二)多层住宅、多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下,含七层,配电梯的)131元/平方米;

(三)高层住宅、高层商住楼中的非住宅类商品房(七层以上)133元/平方米。

三、政策衔接

考虑到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转化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诸多情况,结合我区维修资金收缴工作现状,决定实施新旧标准过渡期,时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过渡期间新旧缴存标准并行,过渡期满后,一律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意见反馈方式及期限

意见反馈邮箱:85152839@qq.com;

意见反馈电话:029-87036577;

意见反馈日期自2021年1月25日至1月29日。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