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按照财税〔2020〕5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杨凌涉及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两个项目,为确保这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流程,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由缴费人向杨凌示范区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由缴费人根据人防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向杨凌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
三、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由原执收单位负责。上述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缴费人2021年1月1日后统一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五、政策、业务咨询电话:杨凌示范区水务局029-87035394;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029-87036906; 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029-87036390 、87038995。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杨凌示范区税务局
杨凌示范区水务局
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