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范围: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条件、额度及要求
基本要件:提取人需提供: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有效的银行储蓄卡。本人不能前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委托单位经办人、父母、子女或配偶办理,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提取资料要件外,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一)购买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材料要件:
购买杨凌示范区辖区住房提取时,需提供: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付款凭证或首付房款凭证;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3)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的,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房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制式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购房人配偶提取其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购买杨凌示范区辖区以外住房提取时,需提供:
(1)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税票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税票和契税完税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发票。购买杨凌示范区辖区以外住房,办理提取时必须提供当地房产信息网址和查询密码,未在网上登记备案的,需提供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便核实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
3.申请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书及发票与契税完税凭证签注时间最早者为准,三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
(二)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材料要件: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产权人的配偶提取其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时限:以政府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三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三)大修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材料要件: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缴款凭证)。产权人的配偶提取其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及缴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三年内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材料要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流水,借款人的配偶提取其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时限: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4.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特殊规定:
(1)冲还贷提取:同时在本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由中心业务系统按月自动从个人公积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申请终止冲还贷业务的,当年可提取解约次月至年底的实际还款额。
(2)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在本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未签约冲还贷业务,由中心核实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偿还当年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其配偶办理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时,需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偿还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公积金提取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3)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含商业贷款):当年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需合并计算,每年仅限提取一次,且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总额。
(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材料要件:
(1)承租杨凌示范区城区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住房租金缴纳票据等。(2)承租杨凌示范区城区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提供户口簿、单身声明,离异、丧偶职工应提供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书。
3.申请时限:承租杨凌示范区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承租杨凌示范区区域内其他住房,提供无房证明、租房合同、租房税票、出租人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4.提取额度:①职工承租杨凌示范区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②承租杨凌示范区区域内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0元。
(六)离休、退休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材料要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
3.申请时限:以个人身份证日期或退休证明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七)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材料要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3.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日期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材料要件:《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3.申请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材料要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去世职工的身份证件、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职工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文书等)。有两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3.提取时限:以职工死亡证明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材料要件: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职工本人的离职声明、身份证。
3.提取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可办理 。
4.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三、 提取限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3.购买别墅、公寓(不含具有70年产权公寓)、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库或本实施细则中已明确在提取范围之外的其它非住房消费,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所有销户提取类业务,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且缴存单位无未入账的汇补缴业务方可办理提取手续。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但单位已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可由职工申请封存本人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三)除特殊规定外,同一提取事项一个公历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四)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事项仅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五)对发现职工使用假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窗口业务受理人员第一时间做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查处。
四、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有效的一类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五、提取要件的要求
(一)除本细则特殊说明外,所有提取材料要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等均不得作为申请依据。
(二)委托配偶提取时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029-87035877;业务办理地址:政务大厦一楼政务服务中心A区21-23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