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我局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情况,拟定了《杨凌示范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3.《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
4.参考《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相关部门意见
1.示范区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无意见。
2.示范区水务局提出“建议第五十四条第(四)点在设施后增加条件允许时,优先使用中水等再生水”。
说明:我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3.示范区公安局提出“户外广告设置基本要求中应明确表述为不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
说明:我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4.示范区工商局提出“建议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加上(),括号内内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说明:我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5.示范区住建局提出“1.第三章第五节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户外广告位置审批由城管局负责,不在我局审批范围。2.第四章第106条改为:夜景照明规划由城管局牵头编制,规划部门配合。3.第四章第111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施工许可证要求,夜景照明设施设计方案应由城管局负责审查,不得作为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放的前置条件。4.建议将夜景照明加入到竣工联合验收环节”。
说明:我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6.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建议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单位建设的非封闭式管理的园区道路、绿化等公共服务区域交由市政部门管理”。
说明:按照市容环卫管理社会化的原则,相关园区可委托专业的社会企业管理,该建议我局未予采纳。
7.杨陵区政府提出“1.第一章第四条中: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杨陵分局在杨陵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杨陵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因杨陵区城管分局管辖区域与杨陵区行政区域不是同一区域,建议本办法的管理区域按照示范区城管局与杨陵分局事权划分意见执行,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域进行重新明确。2.第二章第十九条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杨陵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并加强监管,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备设施及运营。由于示范区和杨陵区为两级财政,建议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区收缴的方式,由示范区城管局负责示范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杨陵区城管分局负责杨陵区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说明:我局予以采纳并进行了修改。
四、办法出台拟解决的问题
(一)夯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示范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未向城管(市政)部门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城市出入口道路由交通部门负责;移交城管部门管理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慢车道上划线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由市政部门负责;有明确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小街巷、居住区(城中村)由街道、乡镇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2.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3.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4.城市水域和湿地公园、滨河公园、小游园等及其内部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
5.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收储未出让的地块由土地储备部门负责;新、改建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6.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责任区,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7.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杨陵分局确定。
(二)规范城市容貌管理
建(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外形完好。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建(构)筑物墙面破残、涂层脱落超过10%、涂料褪色色差对比度超过30%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修、出新。城市容貌管理重点区域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物品影响城市容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并定期清洗。
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作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和保洁,定时清扫和洒水降尘,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运作,以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作业服务单位。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作业,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保洁。
(三)规范户外广告管理
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相协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或者申请方式取得。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和公交场站、候车亭等设施及场地进行商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四)规范街景亮化管理
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节能环保、突出特色。城市夜景照明应与城市功能照明统筹规划、统筹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同步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夜景照明设施设计方案纳入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一并提报。
五、法制审查情况
我局综合各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讨论研究后,对部分内容进行完善和增删,于2018年10月29日报示范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2018年11月14日,示范区法制办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意见第二条中提出的“与示范区已有《杨凌示范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杨凌示范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标准》、《杨凌示范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内容重叠”。
说明:《杨凌示范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为2012年印发已过有效期,《杨凌示范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杨凌示范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均为我局自行印发的工作通知,故不存在内容重叠问题。其他建议予以采纳并做相应修改。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19年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