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管城管发〔2020〕46号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单位、杨陵区城管分局:
为规范和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做好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0年6月4日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制度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权威、准确的政务信息和政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人由副局长李文华同志担任,负责公开信息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张宁侠同志为单位门户网站管理员,负责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刘莎同志为网站监督员,负责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应指派1名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兼任信息员,负责收集、整理、撰写和较对信息稿件,确保政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
第四条 各科室、局属单位每月应向单位门户网站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包括工作动态、公开文件、政策解读、通知公告等内容,做好本单位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第五条根据单位门户网站栏目内容设置,网站信息要及时更新维护,网站栏目内容由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报送,审核人负责审核,管理员负责发布。
第六条按照“谁公开、谁负责;谁主管、谁审核”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审核。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按下列要求进行审核把关:
(一)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由各科室、局属单位按业务范围提供,经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后才能发布。
(二)媒体上刊登领导讲话、文章,重要的政策措施以及重大活动报道,由局综合科负责人初审,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新闻发布会及其他相关会议对外发布涉及本单位有关内容,由相关业务科室初审,分管领导复审,局主要领导审定。
(四)涉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等信息公开,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政务公开审核的重点是公开形式、范围、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省、示范区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存档,未经相关领导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局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各科室、局属单位承办人提供,经科室负责人初审,分管领导复审,保密责任人审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承办人交综合科统一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综合科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科室。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办理,经法制部门审查后,由综合科统一回复。
第六条 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杨凌示范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经审查,确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
第八条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名、日期;
(五)所有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七)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所在科室予以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查)表
提供信息部门 | 承办人 | ||
拟发布信息的文件标题或主要内容 | |||
信息形成时间 | |||
信息公开时限 | |||
拟发布信息的形式 或范围 | |||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密责任人 审查意见 | 保密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保密工作领导 小组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处理结果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