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2021年3月2日
杨凌示范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杨陵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按照国家、省级和示范区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第四条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第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安排、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示范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第六条示范区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跨行政区域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移出地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区域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环境保护等事项。具体补偿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源头减量
第七条制定有利于全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八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
第九条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示范区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日用小电子产品、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性的菜叶、果壳、食物残渣等有机废弃物,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制定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明确收集容器配备、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四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装修)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鼓励探索采用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所在镇(办)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建设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设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四)劝阻不分类投放的行为,指导投放人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
(五)分类运输生活垃圾至中转站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具备有关资质的企业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协议。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五章分类处置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卫生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等;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处置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由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示范区和杨陵区人民政府应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餐饮行业食品原材料的进货查验、操作规范、餐厨垃圾的分类投放及收集运输,同时牵头做好“五小”行业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工业商务部门负责指导资源回收企业开展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督促指导大型商超、规上企业、餐饮行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分类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推进有害垃圾暂存点规划建设,并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杨陵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各镇(办)、社区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三十二条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考核
第三十三条建立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作为相关考核指标,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行政处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或者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