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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4:59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法律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处罚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3、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3、警告;4、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能及时改正,未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3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2、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4、在建成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6、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7、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0、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1、在建成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改正;2、罚款:具有1—6项行为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具有9—11项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能及时改正,未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尚能及时改正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正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3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限期处理;2、予以没收;3、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能及时改正,产生粪便及时清除,未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及时改正处理的。处罚:①没收;②处100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没收;②处150元以上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3、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正在实施中,对市容或环卫设施未造成影响或损害,且能按规定及时清理或恢复原状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正在实施中,对市容或环卫设施造成轻微影响或损害,尚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正在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或环卫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害的,②不能及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或环卫设施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害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1、责令其限期改造或拆除;2、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管委会批准,由市政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3、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完成该工程量10%以下,并按要求规定及时改正拆除,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①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完成工程量10%以上30%以下,尚能按规定及时改造或拆除的,①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管委会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完成工程量30%以上不超过50%的,②不按规定时间整改或拆除的。处罚: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完成工程量达50%以上的,②拒绝拆除或整改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管委会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恢复原状;2、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不能恢复原状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照价赔偿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无意识损坏价值不足50元的环卫设施,尚能恢复原状,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按实际照价赔偿;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损坏价值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尚能恢复原状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损坏价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的,②不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处罚: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损坏价值200元以上环卫设施,②拒绝恢复原状,阻碍执法的,③属故意行为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改正;3、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正在关闭或拆除中,时间不超过半天,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并按规定及时停止和改正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正在关闭、闲置或拆除中,时间不超过1天,造成轻微影响或后果,尚能及时停止和改正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不及时改正和恢复的,②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处罚: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拒绝改正恢复,②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3、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数量较少,能及时改正和清理,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影响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按规定及时改正和清理的。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清理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单位有1-2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3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1—2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具有第3项行为,擅自设立弃置场还未受纳建筑垃圾,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和危害后果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采取措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②不能按规定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受纳不足0.1m3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按规定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具有第1项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具有第2项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具有第1项行为,并及时处理,未造成污染和影响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第1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2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②未及时改正或消除污染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第1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2项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反复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第1项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2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数量较少,并及时自行清除干净,未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后果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的,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污染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及时改正清除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元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污染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清理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后,还未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并及时收回,未造成影响或危害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按要求及时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②不及时收回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收回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数量很少,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影响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 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按规定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数量较少,并及时清理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环境卫生造成轻微污染,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未能及时清理改正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处罚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侵害,2、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3、罚款:第一项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四项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不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或损坏绿化设施不足50元,并能自行恢复原状的,①责令停止侵害;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②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1棵、损坏绿化设施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③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尚能恢复生长的。处罚:①责令停止侵害;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第一项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二、四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导致树木、花草死亡的;②修剪或砍伐城市树木2棵以上、损坏绿化设施100元以上200元以下;③因砍伐、擅自迁移、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死亡的。处罚:①责令停止侵害;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第一项处300元以上600以下罚款;第二、四项处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恶意损害的;②损坏绿化设施200元以上的;③对损坏或死亡的树木、花草和古树名木拒绝恢复原状或负赔偿责任的,④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停止侵害;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有第一项行为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第四项行为处3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项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2、处三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占用面积不超过2㎡,对绿化用地未造成损害,并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①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2㎡以上, 造成轻微影响,尚能及时退还、恢复原状的,①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按规定退还、恢复原状的。处罚:①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按规定退还、恢复原状,负赔偿责任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③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2、处占地面积5元/㎡/天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不超过2㎡,未损坏公共绿地,并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的,①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超过2㎡以上,尚能按规定改正或拆除恢复原状,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①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②处占地面积2元/㎡/天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按规定改正或拆除恢复原状的。处罚:①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②处占地面积3元—4元/㎡/天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绝改正或拆除恢复原状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②处占地面积5元/㎡/天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处罚条文:《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

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处2000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对公共绿地未造成损害,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①警告,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①警告,②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及时停止、拆除的。处罚:①警告,②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警告,②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③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和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条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十七条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处罚种类:1、责令改正,2、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法行为正在实施,对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未造成损害或破坏,并及时改正,消除影响的,①责令改正,②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对城市绿地和生态环境造成轻微损害或破坏,尚能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处1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改正,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改正,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市政管理方面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处罚条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O.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的;

6、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

7、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8、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9、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1、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3、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处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具有第1项违法行为,时间不超过1小时,不影响交通,未造成损害,且能及时改正,补办手续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②不能按规定及时改正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条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2、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3、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它设施的;

4、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5、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6、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7、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赔偿经济损失;3、处1000元以下罚款;4、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具有第2项行为正在实施中,未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造成损害,并及时改正和停止违法行为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危害后果,尚能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④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及时改正和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④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赔偿经济损失;③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④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2、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3、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4、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处罚种类:1、责令其改正;2、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3、赔偿直接损失;4、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未造成影响和损害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③免罚。

2、一般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影响或损害,尚能及时停止、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③赔偿直接损失;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上3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20元以上6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不及时改正和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③赔偿直接损失;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6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6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造成严重影响或危害后果的;②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的;③阻碍执法,有暴力抗法行为的。处罚: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③赔偿直接损失;④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6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条文:《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形及裁量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2、较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规定,未造成安全事故,停止供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处以2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规定,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违法情形及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行为1项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第(二)、(三)、(四)行为2项(含2项)以上的或其中1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条文:《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违法情形及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未进行安全评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未进行安全评估,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进行安全评估,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经多次催告仍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处十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未进行安全评估,且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经多次催告仍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