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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细则》的通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杨凌示范区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经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况(企业经营的人员、资金、设备是否达到标准)。

2.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3.企业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的行为。

4.企业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提供情况。

5.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辖区管理范围,局市容环卫绿化科负责新区范围内企业的综合考核,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负责新区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半年、年终向局市容环卫绿化科报送有关检查情况,示范区市政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杨陵区城管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企业通过资料核对、随机确定人员及对象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评估、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杨凌城区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辖区管理单位上报相关资料(新区上报局市容环卫绿化科,老城区上边杨陵区城管局)。

2.对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决议等向辖区管理部门备案(新区上报局市容环卫绿化科,老城区上边杨陵区城管局)。

3.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质量情况。

4.杨陵区城管局、局市容环卫科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5.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直至要求相关单位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局市容环卫绿化科、杨陵区城管局根据相关法规和服务协议约定,书面通知辖区企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和履行备案义务。

2.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辖区企业的经营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3.杨陵区城管局制定相应的综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的考核。相关结果报局市容环卫绿化科备案。

4.局市容环卫绿化科、杨陵区城管局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按照辖区由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局市容环卫绿化科、杨陵区城管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服务协议时限中期对辖区企业服务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管理意见。

6.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辖区企业服务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向局市容环卫绿化科提交年度服务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7.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将辖区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各有关单位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取消服务资格情形的,或按服务协议约定可以取消经营的,依法或依照服务协议,取消其经营服务。

七、监督检查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4.《杨凌示范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八、保障措施

1.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各有关单位要开展法治宣传,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3.杨陵区城管局、示范区城管执法支队要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