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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04-21 10:05

杨陵区住建局(人防办),杨陵区物业协会,各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颁布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检查监督、使用维护、违法查处等方面予以明确。为落实好《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条款

(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十):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查处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履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二)《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第(三)项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三)《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四)《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三)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部门依照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作要求

(一) 要充分认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对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重大意义。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颁布执行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落实好《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依法依规做好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加强《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学习和宣传。

(二)区住建(人防)部门要对《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赋予的行政检查职责,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赋予的行政处罚职责,按照权责清单管理要求,修改完善权责清单,明确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工作流程、监督方式、权责边界、办事流程等内容,按政务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便利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结合执法情况,将此通知转发行使人防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协调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

(三)区住建(人防)部门要积极研究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方法和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协会,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要主动将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管理有关情况和建议报人防工程主管部门。

请杨陵区住建局(人防办)将《关于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中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有关条款的通知》明确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于5月24日前报示范区住建局(人防办)。

(联系人:马莹,电话: 87046139)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杨凌示范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