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内容、期限、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自项目销售之日起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要全面、全程、如实公示以下信息。
(一)企业及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
2.委托销售的,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或报告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3.所有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等。
(二)项目信息
1.“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
3.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
4.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变电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5.涉及装修或部分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包括门窗、管材、花卉和绿植图片等)。
(三)房屋销售信息
1.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预售资金缴款、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
2.商品房销售(预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销售(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签等。
4.商品房销控进度表。实时反映所有预售房源的销售状态。
5.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层高。
6.商品房销售价目手册。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
7.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8.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
9.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
10.提供信贷服务的商业银行名称、银行信贷政策、服务内容及信贷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
11.投诉举报电话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查询方式。
(四)不利因素情况
1.红线外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外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或危险场所等。
2.红线内不利信息。主要指红线内对本项目整体或部分楼幢已知可能产生废气、辐射、噪音、烟尘污染等影响的不利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商业用房、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以及其他污染、辐射、噪音源等。
3.户型不利信息。主要指对部分户型在视线、采光、空气质量、装修使用等方面已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包括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等及户内的梁、柱位置、尺寸等。
(五)项目不确定因素信息
1.教育资源不确定信息。主要指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政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及宣传。
2.交通、商业、医疗等不确定因素。主要指房地产项目中涉及到的周边交通、商业、医疗等资源,如在规划或建设中,应明确说明在规划或建设中,如未确定规划建设则不可宣传。
3.其他与购房人利益相关的不确定信息。
(六)物业服务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七)住建部门制定的购房告知书等
(八)法律法规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信息
二、注意事项
(一)样板房应真实展现房屋户型、结构及尺寸、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并符合交付标准。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为毛坯房的,设置样板房的户型、结构、尺寸及门窗等应与房屋实际交付标准完全一致。房屋实际交付标准为全装修的,样板房内原则上不得摆放家具、家电等非交付范围的设施设备,确需摆放的应标注尺寸大小,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非交房标准。
(二)项目销售时展示的绿化、园林等景观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不得采取先扩大景观建设范围后拆除的方式误导购房人。户型图等宣传册中不得出现“名贵树种、景观园林、亭台水榭”等含糊词语,涉及健身场所、假山、叠瀑等配套设施的,应当在总平图、沙盘中标明确切位置、面积、高度等必要数据。
(三)销售场所展示的户型图(模型)、沙盘模型、区位示意图等,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和尺寸比例(标注比例尺)制作,不得采取夸大有利因素或缩小、弱化、隐瞒不利因素等方式制作与规划设计或实际不相符的图标、模型。
(四)本规定要求公示的内容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备案或报告证明,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应采取上墙张挂形式集中公示。不利因素信息、不确定因素信息应以落地架形式(规格不小于80cm×120cm)置于显著位置。其余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场所显著、醒目、便于翻阅的位置,可以采取公示栏、公示簿、查询机、电子屏幕等方式展示。公示栏应标注“信息公示栏”字样,可采取落地架或上墙张挂等方式展现;公示簿封面应标注“信息公示簿”字样,首页注明目录及相应页码,按目录顺序将资料有序排放,置于固定位置。
三、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相关事项设立销售场所,依法进行销售。销售场所和样板房布置完毕后接受属地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得开盘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负责。销售人员应熟知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房屋销售、金融信贷、税收缴纳、不动产登记等政策及流程,并按照本规定要求,逐项向购房人介绍公示内容,避免因信息介绍不全面、不准确产生交易纠纷。
(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不良行为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