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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22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杨凌示范区2021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业人员16人,其中,在编12人,非在编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2年,新开户单位78家,净增单位43家;新开户职工0.38万人,净增职工0.24万人;实缴单位671家,实缴职工3.65万人,缴存额4.8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85%、7.04%、18.29 %。2022年末,缴存总额35.0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04 %;缴存余额14.63亿元,同比增长19.04%。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22年,1.6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1亿元,同比增长1.2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51.75%,比上年减少8.74个百分点。2022年末,提取总额20.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9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2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1万笔2.6745亿元,同比分别减少20.22%、减少8.87%。

2022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35亿元。

2022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3万笔21.46亿元,贷款余额13.2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7.29 %、14.21%、11.06 %。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90.56%,比上年末减少6.5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3家,较上年无变化。

2.异地贷款:2022年,发放异地贷款84笔2350万元。2022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6486.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9901.04万元。

(四)购买国债: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62亿元。其中,一年定期存款0.5亿元,其他(协定)1.12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2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0.57%,比上年末减少6.5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2年,业务收入4304.87万元,同比增长14.93%。存款利息204.7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100.07万元,其他0.00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2年,业务支出1870.39万元,同比增长15.49%。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865.6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0万元,其他4.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2年,增值收益2434.48万元,同比增长14.51%。增值收益率1.81%,比上年减少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2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32.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841.59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0.40万元。

2022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559.9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89.99万元。

2022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81.12(风险准备金总额4481.12,余额4481.1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68.1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2年,管理费用支出360.83万元,同比增加40.02%。其中,人员经费277.12万元,公用经费17.87万元,专项经费65.8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0万元,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81.12万元。2022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93%,国有企业占26.03%,城镇集体企业占0.06%,外商投资企业占5.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1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2%,其他占4.19%;中、低收入占97.2%,高收入占2.7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4.88%,国有企业占13.83%,城镇集体企业占0.15%,外商投资企业占7.4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4.8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4%,其他占8.31%;中、低收入占98.35%,高收入占1.65%。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6.9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4.79%,租赁住房占0.9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9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97%,出境定居占0.41%,其他占3.98%。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64%,高收入占1.36%。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2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05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6.24%,比上年末增长0.2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4329.4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8%,90-144(含)平方米占76.62%,144平方米以上占19.58 %。购买新房占90.42%,购买二手房占9.5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0.8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9.1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0.28%,30岁-40岁(含)占34.51%,40岁-50岁(含)占26.62%,50岁以上占8.59%;首次申请贷款占86.76%,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24%;中、低收入占98.73%,高收入占1.27%。

(四)住房贡献率

2022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3.03%,比上年减少28.7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2022年6月9日出台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不计罚息,不报征信;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2.2万元/年。阶段性政策实施后,共办理租房提取126人次,提取金额151.6万元。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和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3〕167号)文件规定及杨凌示范区统计局公布的杨凌示范区202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杨凌示范区职工2022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杨凌示范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453元;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杨凌示范区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缴存单位内职工应当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2.当年贷款政策调整情况: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全面推行“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合理满足群众的购房置业需求。

3.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含)以下年利率2.6%,5年以上年利率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5年(含)以下年利率3.025%,5年以上年利率3.575%。2022年10月1日前已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按原利率执行,2023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2022年,中心荣获陕西省委宣传部“学雷锋活动示范点”、示范区学雷锋示范点、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先进窗口单位等表彰,中心1名同志荣获先进窗口工作人员。

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