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事项:举报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举报时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四、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五、受理单位:示范区招标办,办公地址:杨凌示范区新桥路政务大厦336室,邮编:712100。联系人:孟工,电话:029-87039138;电子信箱:18007723@qq.com。
六、投诉需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诉书(格式详见附件),纸质版或电子版。
七、承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