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陕西省地震局机关有效实施防震减灾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陕西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陕西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审批;地震观测台站(点)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核准;新闻媒体关于地震震情、地震灾情宣传信息内容的核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第四条 陕西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客观性。其实施的重要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相关实地检测和检验结果。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陕西省地震局行政许可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陕西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负责对陕西省地震局行政许可承办机构、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承办部门为:陕西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科技监测处、办公室、应急救援处。震害防御处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审批;科技监测处负责办理地震观测台站(点)附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核准;办公室负责办理新闻媒体有关地震震情、地震灾情宣传信息内容的核准;应急救援处负责办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各承办部门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审签。
第六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条件、方式、内容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确定需要公示的内容、公示方式以及当场决定的适用条件、情形和决定方式。
(二)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工作流程,明确申请材料受理人、审查人及其岗位职责。
(三)负责受理本单位负责的具体行政许可申请。
(四)在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法定期限(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审批、许可意见,提交主管局领导审签后,将行政审批、许可决定送达或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承办部门领导同意后,向当事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采用适当方式(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公开需要公众查阅的行政许可决定。
(六)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归档工作。按年度分项目整理行政许可有关材料并归档。
第七条 陕西省地震局办公室会同陕西省地震局信息中心将审定过陕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开。
办理制度
第八条 受理和送达制度
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分项受理、分窗口独立办结的方式。由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办理、审查和决定送达工作。
局办理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的部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认真检查申请材料,当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时,审核人员应当场帮助改正,并及时处理。对于不符合审批规定的申报事项,应详细告知退件原因,并出具《退件通知书》,不得随意、无正当理由退件。确定申请材料齐全后,填写"许可受理表"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一份留行政许可部门备查,一份存档。
行政许可办理结束时,局办理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填写"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结果表"一式叁份,经主管局领导签字后,加盖"陕西省地震局"公章,一份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一份留行政许可部门备查,一份存档。
纳入省级联合许可的防震减灾行政许可事项,执行上级有关"受理、送达"制度。
第九条 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一)对前来办事的人员以《一次性告知书》告知所办事项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二)对所带材料不全的,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告知申请人,告知书一式叁份,一份留行政许可机构备查、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确实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最短时间内告知,最长不能超过5个工作日。
(三)对不能办理的事项,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其不能办理的原因和依据。
申请人对退回件有异议,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制度
为维护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行政许可受理和实施的重权轻责,行政许可受理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全面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可以当场决定的,在当场审查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当场决定。
(二)对于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在专家论证结果的基础上实施行政许可审查和决定。
(三)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场地进行现场踏勘,在踏勘现场的基础上实施审查和决定,并回复意见。
(四)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作退回件处理,凡属退回件,受理窗口须填写《退件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留行政许可机构备查、一份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结果公开制度
定期对行政许可结果在我局网页上予以公布,方便申请人查询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均采用格式文本,申请人可到办理部门索取,也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第十三条 在办理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制度
第十四条 陕西省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条款。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3号 2001)有关条款。
(三)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 1996)有关条款。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200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2001)。
(六)《陕西省一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表》。
(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
(八)《陕西省防震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办法》。
(九)《地震预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 1998)。
(十)《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十一)防震减灾行政许可相关制度、办事程序、各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具体受理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
第十五条 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公示的形式
(一)对行政许可前置性事项利用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并利用互联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对其施行结果、事后处治事项,根据实际确定相应公示方式及公示范围。
听证制度
第十六条 实施防震减灾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省上的统一要求,开展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为督促被许可人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行政许可目的的实现,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坚持谁许可谁监督检查的原则。
(二)发现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2.向负责监督检查的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四)被许可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行政处分。
(一)监督检查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责任的。
(二)监督检查人员借机向被许可人索要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相对人可对防震减灾省级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29-88465317,Email:dzjb@eqsn.gov.cn。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地震局法规处负责解释,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