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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事程序

1.建设项目报建

办理项目立项及其他(如土地、规划等)手续后,在示范区规划局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在示范区招标办备案招标前期资料。

2.组建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组建招标机构;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在示范区招标办备案相关资料。

3.发布招标(或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或资审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发布投标邀请书,公告或邀请书应经示范区招标办审查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告的对外发布。

4.确定入围企业名单

招标人应将投标企业名单(资格预审的为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后审的为报名名单、邀请招标的为参加投标的企业名单)报示范区招标办存档。

5.审查、备案招标文件。

招标人报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经示范区招标办审查通过备案并发布。

6.发标、踏勘现场

招标人整理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标。招标人可以统一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7.图纸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疑,随后示范区招标办备案答疑纪要。

8.截止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按照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规定的时间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收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9.公示中标候选人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示中标候选人。

10.核发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间无举报和实质争议后,由示范区招标办核发中标通知书。

11.合同签定,备案

施工合同签定报送示范区招标办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