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大气办联合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组成督查组,对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督查,并于8月8日向示范区管委会反馈了督查情况。根据督查反馈情况,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灌装带生产项目和杨凌示范区城南路市政道路工程三标段因扬尘治理不达标,被省督查组点名批评,并要求示范区管委会对其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办。
鉴于上述两个项目未落实扬尘治理措施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16条》相关规定,且给示范区工程建设带来了不良影响,根据《杨凌示范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细则》(杨管建发〔2013〕97号)第十五条“凡扬尘治理措施不达标或被省厅暗访通报的项目,将给予全区通报批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不得参与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区内企业将停止示范区建设工程6个月招投标资格,区外企业将被清出杨凌建筑市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灌装带生产项目(建设单位:杨凌锦川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经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陕西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杨凌示范区城南路市政道路工程三标段(建设单位:杨凌城乡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西安华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全区通报批评,禁止以上项目施工单位陕西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安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年内(2016年9月—2017年9月)在本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将相关信息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希望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引以为戒,认真履行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六个百分百”扬尘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到位。我局将不定期对区内各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对扬尘治理措施落到不到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令停止施工、通报批评、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在全省诚信平台公布。
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