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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理念探析

来源:城市管理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0-08-16 16:08
                                               西安市城管执法局一支队  袁 利
 
                                                        2009年12月18日

       城管执法理念,简单的说就是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所要确立的思想观念。正确的执法理念应包括:“以人为本”理念、“执法服务”理念、“文明用语”理念、“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理念以及“规范执法程序”理念等等。大量事实证明:不同的执法理念就会有不同的执法行为,从而也就会产生不同的执法效果。西安市执法局组建几年来,确立了“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的科学执法理念。为城管执法队伍在文明执法、服务社会、塑造政府及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等诸多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那么,如何理解这一科学执法理念?本文谈点浅见,供商榷。
       一、“城管执法就是服务”,是由城管执法的职责所决定的
       众所周知:城管执法它综合了工商、环保、交警、市容园林、市政等多个部门的全部或部分执法职能。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市民的正当利益,惩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法行为,保障其他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 不难看出,城管执法涉及了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管理着社会的各个角落,服务着社会的每一位市民,也与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可见,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处” 已然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戒除”未然违法行为。换句话说,城管执法的过程应是不断向广大市民宣传法律法规的过程。通过“执法”使广大市民知晓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目的。因此,我们说宣传法律法规是为市民服务;取缔占道经营,教育少数违法者,还道于民是为市民服务;受理投诉案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也是为市民服务。还有诸如履行查处损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机动车占用人行道乱停乱放的行为以及查处噪音污染、清理九乱、劝离护送流浪乞讨人员等等职责,都是为广大市民的生活、学习、工作在服务。这从根本上讲,城管执法的过程也就是“寓宣传教育于监督检查之中”、“融为民服务于城管执法之中”的过程,亦即为广大市民服务的过程。绝不可有私心(罚款不撕票或少撕票)、也不容有歪心(刁难、报复)、更不能有歹心(乱罚款、烂罚款)。所以,“城管执法就是服务”,别无他求。
       二、“城管执法就要服务”,是由城管执法的性质所决定的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中学习时曾指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服好务 作为直接面对老百姓的城管执法人员,其执法水平的高低,为民众服务能力的强弱,以及其行为方式都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评价。一定意义上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度乃至党的执政能力。然而,受到一些传统观念的驱使,使得一些城管执法者从一开始就将行政相对人放在了“对立位置”上,把自己的思维和行为定位在了“怎样处罚”上,一上街就把眼睛盯在了“违法行为”上,一开口就把话题转到了“如何处罚”上。我们说,行政处罚是必要的,但它仅仅只是一种行政手段,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达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目的。使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守法。然而城管执法面对的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也十分复杂,他们在文化层次、社会背景、家庭状况、个人性格等各个方面都有所不同,有的当事人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容易理解和接受;反之有的当事人则对城管执法活动不予理解和支持;更有些当事人是下岗失业工人、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各类特殊情况,对城管执法活动还存有一定的逆反心理。因此,城管执法决不能简单的把它等同于城管处罚。说到底城管执法毕竟调解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仅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所以,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在当前情况下,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高度,站在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的高度,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正确处理和妥善化解执法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健康发展。所以,“城管执法就要服务”,别无选择。
       三、“城管执法必须服务”,是由城管执法的目的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将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管理职能或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的职权,形成一个新的执法主体,实现对某一地域一定领域范围实行规范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制度。目的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从国务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各地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目的就不难看出,城管执法不能扰民、不可损民、更不可愚民,必须服务于民。同时,城管执法还必须惠顾于民。如前所述,城管执法的过程就是为民服务的过程,只有在执法中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让广大市民感受到城管执法给其带来出行的便利、环境的变化、生活的惬意,才能得到广大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城管执法队伍也才能取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另外,为民服务既是各级政府对国家各类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又是国家各类公职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守操。人民群众期盼执法者运用手中的权利维护民众的切身利益,为民用好权,服好务。记得前几年温总理在洛阳市农村考察期间,询问农民有什么意见和要求,一位农村妇女告诉总理,桃子成熟了不能进城卖是最大的苦恼。温总理说,城市管理要搞,也要让小商小贩进城卖东西。可见,执法服务的极端重要性。加之当前的执法环境也迫切要求“城管执法必须服务”。由于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队员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的不牢,导致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一些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予理解……。如此等等的一些问题,使得城管执法的外部环境显得不尽人意。这就需要每位城管执法队员必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每一次执法看做是一次为民服务的尝试,把查处每一起案件当做是一次为民服务的机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市民的欢声笑语。因之,“城管执法必须服务”, 别无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