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杨陵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BT建设模式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杨凌示范区次核心城市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缓解建设资金短缺和政府融资压力,鼓励社会投融资主体参与示范区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杨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移交”模式,是指由投资人按照示范区管委会的要求,对区内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示范区管委会进行回购,以支付回购款的方式补偿投资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该由示范区管委会投资,且法律法规未禁止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条 鼓励并授权示范区所属投资公司、一河两岸办、特色工业园区办等相关单位代表管委会引进社会资金,并作为相关区域内基础设施项目的业主方采用BT模式组织项目建设。
第二章 投资人的确定
第五条 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合同价款的35%。投资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BT建设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 投资人具备完成建设项目所必需的施工能力、资质等级、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时可直接组织施工;
投资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时,需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
第七条 选择投资人时应综合考虑投资意向人的投资能力、管理能力、履约信用、回购费用、回购期等方面因素。确定投资人的方式可以采取对等谈判、竞争性谈判、招投标等方式。
当项目意向投资人只有一个时,在不高于同类(等)工程项目造价指标前提条件下,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谈判小组采用对等谈判协商确定投资人;当具有两个项目意向投资人时,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考察潜在投资人的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类似工程的施工业绩和信用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投资人;同一项目意向投资人在三人以上(含三人)时,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择优选择。
第八条 确定的投资人应在杨凌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建设。
第三章 BT建设项目回购
第九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设备费、回购期资金占用费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费用。建设期投资费用不计算利息。
第十条 项目合同价款应以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合同中需明确合同总价的构成,其中:
(一)建筑安装费、设备费一般应实行固定总价包干。签订BT协议时若不具备确定固定总价的条件,需在合同中注明确定的方式、方法、依据、标准,最终的结算价款需经示范区财政局审定。
(二)回购期资金占用费。回购期资金占用费=上期末未支付的回购款×利率。利率根据回购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个百分点确定(回购价款在2000万元以下,回购期在两年以内的上浮1%;回购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回购期在两年以内的上浮2%;回购价款在3000万元以上,回购期在两年以上的上浮3%)。延期支付回购款时,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5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双方书面明确约定。
(三)其他工程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 回购期限。回购期一般不低于二年,具体回购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回购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次日算起。
第十二条 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资金按合同约定金额,并将时间列入同期财政预算。
回购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开发的商业用地或指定商业用地的出让收入,出让收入不足以支付回购款时从示范区投资补偿基金的其他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十三条 回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一)现金方式。
(二)土地置换方式抵偿回购款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投资人中标受让区内土地使用权时,可以用回购款抵偿应缴纳的出让金。
项目达到回购条件后每满一年支付一次回购款。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以对BT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主要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资金利率、回购资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会同示范区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进入回购期。
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项目可给予一定奖励。投资人投资园区或对项目周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时,可按一定比例对土地超额转让收入进行分成。
未能达到回购条件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予回购,由投资人组织整改完善,直至符合回购条件,否则,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项目,应扣减回购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项目业主进入项目的使用期、投资人开始计算保修期,支付回购金时预留建安工程造价5%的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照国家、省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
第十七条 项目在移交前和移交后的产权,均属于项目业主。在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只行使建设权利。建设期内,投资人为保证项目建设需要融资时,项目业主可为其提供担保或资产抵押,但所取得的融资资金需用于BT建设项目,且必须在业主方的监管下使用。
第四章 BT建设合同双方的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项目业主、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按规定共同申报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签定后,投资人须向项目业主指定的账户按照合同价款的5%-10%划转合同履约金。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负责BT建设项目的洽谈,广泛吸纳意向投资人。
(二)负责BT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为投资人组织实施项目创造有力条件。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涉及的发计、规划、环保、国土、水土保持、建设等各类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工作。
(三)同投资意向人进行谈判,确定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依法确定项目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委托质量监督机构。
(五)对投资人的项目投资、工程施工、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六)组织BT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审核,审核BT建设项目的回购价款。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筹措资金,保证回购款的及时支付。
(七)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
(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移交。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职责
(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划入项目公司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二)按照合同、施工图设计、有关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组织工程施工,按期保质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三)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缺陷责任期等全面负责,承担项目建设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四)向项目业主按时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负责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五)对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技术洽商等事项及时向项目业主报告。
(六)接受示范区发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项目业主等管理单位对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方面的监管。
(七)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BT建设项目移交手续。
(八)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
(九)及时支付或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完善管理、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审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单位办理建设、土地等手续,监督工程质量,跟踪监督项目建设资金、回购资金的到位和使用,适时评估项目建设和财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BT建设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示范区的相关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项目投资人因违规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竞争区内其他BT模式项目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