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二、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⑴客车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⑵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⑶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要达到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要达到二级以上。
⑷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要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⑸客车数量要求:
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要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⑴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⑵年龄不超过60周岁;
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⑷经设区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4)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三、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客运企业章程文本;
3、企业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
⑴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⑵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⑶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在进行实地考察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客运站场经营许可
一、许可条件
1、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二、申报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收到申请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并在进行实地考察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4、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二、申报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及其它所需资料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受理的许可申请将进行实地考察,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
四、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一、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及其它所需资料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受理的许可申请将进行实地考察,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许可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
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设施。
5、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二、申报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及其它所需资料到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材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申请人持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示范区运管处办理开业许可申请;
4、示范区运管处对于受理的许可申请将进行实地考察,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发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一、开业受理许可程序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到辖区运管所进行开业前咨询,提交行政许可申请,领取《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相应类别的《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各一式三份)。
2、经营者对照国家标准完善各项条件。提交填写规范的《申请表》和相应类别的《审核表》及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3、辖区运管所收到经营者开业《申请表》和《审核表》及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并派人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4、辖区所初审后,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经营者,并填发《陕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完善开业条件通知书》。
5、辖区运管所签注审核意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应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经营者持许可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二、申报资料
1、填写规范的《陕西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经营条件审核表》三份。
2、企事业单位筹建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文件或股份制企业各股权发起人(单位)的协议书或私有经营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筹建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汇总表: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历及拟从事岗位;质量检验人员及汽车维修工、电器工、钣金工、涂漆工的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5、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产地、出厂日期及计量设备的鉴定合格证复印件。
6、经营场地(包括生产厂房、接待室、停车场)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使用的经营场地应提交已签订生效的租赁合同书的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文件汇编:包括服务承诺、用户抱怨投诉受理制度、维修质量承诺制度、进出厂登记制度、维修检验制度、合格证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消防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有害物品、压力容器安全防护措施,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文本。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交包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8、所筹建企业拟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及材料、配件进销加价率的备案资料。
9、其它相关资料:
(1)维修设备利用外协的、与设备协作方签订的设备使用协议书。
(2)从事特约车型维修业务取得的车型生产方签署的特约维修授权书。
(3)从事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燃气汽车维修业务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规定的证明资料。
(4)从事品牌连锁维修业务与连锁维修服务品牌拥有者的协议书。
三、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延续、遗失补办程序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和行政许可内容变更
1、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的,应当要求提供书面申请及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及拟使用地址的厂房、停车场面积及合法使用证明,经审查符合相应经营条件后办理变更手续。
3、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开业受理审批程序办理。
4、变更经济性质的,应当由变更经济性质后的企业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5、各类变更均应当将有关申请等资料存档。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换发《经营许可证》。
(二)依法应当予以注销的行政许可
已取得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
1、企业终止经营并申请办理歇业、停业的。
2、企业取得行政许可后六个月内不开业经营的。
(三)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的延续
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延续许可的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要求企业填写《经营条件审核表》,在原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原行政许可延续的决定。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遗失《经营许可证》的补办程序
企业向行政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行政许可机构予以补办《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书和遗失声明的复印件归入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管理档案。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资料5天内,通过市级以上报纸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拟同意许可的,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上报的申请材料后,要严格把关、审查,并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由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2004)共同对经营业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和有关证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公示。对不予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线路许可
一、许可条件
1、已经取得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2、有明确的营运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所需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1、县(区)内客运班线
⑴申请人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递交许可申请。
⑵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受理的许可申请,将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在20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其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
2、跨县(区)客运班线
⑴申请人持《申请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向示范区运管处提出许可申请。
⑵示范区运管处将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在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⑶示范区运管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告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跨区、跨省客运班线
跨区、跨省客运班线申请人向省运管局递交许可申请,由省运管局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四、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从业资格证
(一)受理申请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的受理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申请参加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供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的受理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4)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5)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6)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在本辖区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4)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二)从业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安排
1.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2.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3.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4.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5.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三)考试成绩公布
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考试成绩。
(四)从业资格证发放
对考试合格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考试成绩逾期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