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及执业人员: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方市场活动秩序,增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诚信体系建设的范围
(一)凡在杨凌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在各自活动领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法追责并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库:
1、未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措施,造成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行为的;
2、未取得资质(资格)证书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活动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有伪造业绩、证书等行为的;
6、施工、监理单位擅自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7、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纪律或严重失职造成招标不公正的;
8、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情节、性质严重的,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
9、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的;
10、对投诉问题未按时处理引起重复投诉、上访的;
11、工程质量检测中弄虚作假,工程造价审计有失公正、监理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12、在工程建设中有不良行为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在本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的;
13、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凡在杨凌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法追责并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库:
1、未按照预售制度进行违规销售的;
2、发生房屋质量问题。未在七天时间内采取措施,履行开发项目保修维护职责的;
3、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4、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5、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6、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凡在杨凌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法追责并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库: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2、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发业主10人以上信访的;
3、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投诉较多或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4、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或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6、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或损坏、隐匿、销毁物业资料和财物的;
8、将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9、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事项的;
10、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11、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2、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凡在杨凌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领域执业的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依法追责并列入不良行为个
人库:
1、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证书等级进行执业活动的;
2、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领域活动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4、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未在岗履职工作的;
5、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6、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
7、同时担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委托他人代行职责的;
8、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9、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诚信体系的维护与管理
诚信体系由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杨陵区住建局,示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监站、招标办、房产处、综合执法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或检查时,发现各领域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书面通报给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同时在杨凌示范区公众信息网等网站上公布。被列入诚信体系考核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对不良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应列入不良行为库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直接向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举报。
三、诚信体系考核结果的应用
凡被列入诚信体系不良行为库的单位和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被列入不良行为企业库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处以通报批评、罚款或1-3年内不准在本区域内承接相关建设服务项目;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被列入不良行为个人库的人员,禁止在本区域从事执业活动1年,建议发证机关降低其执业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执业或岗位资格证书。
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