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9]130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我区物业管理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加强住宅物业售后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决定在我区实施物业保修金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房产管理处和杨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职责范围划分),负责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持有关资料按交存标准(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将保修金交存到相应房产管理部门,并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费用。已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初始登记,但尚在保修期内的住宅小区工程,也应补缴住宅物业保修金。
三、新建住宅、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保修金的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多层物业交存保修金每平米20元(1000元/米2×2%),高层物业每平米30元(1500元/米2×2%)。以后,将根据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变化定期调整公布。
四、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除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相应的罚款外,相关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业主使用,相关单位不得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未交纳相关建设项目保修金的、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企业暂缓办理新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网签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等手续,因此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当事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五、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及退还情况,每年将定期在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201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