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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执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通知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6-04-08 15:48

杨陵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企业:

为落实省招标办《关于贯彻执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陕建招发[2015]10号)文件精神,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规范工程发承包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减轻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示范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落实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凡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接受,应予以认可。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应将允许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作为投标保证、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条件在招标公告、资审公告、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以便投标企业具体实施。

三、我办将严格按照省上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对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拒收以银行保函或者工程信用担保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严肃处理和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